為進一步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管理,規范各方責任單位的安裝、拆卸、檢測行為,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蘇建質安〔2019〕378號)以及建筑起重機械管理規定、標準規范、檢測檢驗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及檢測管理,推行使用標準化管理用表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安裝拆卸作業前期保障
(一)起重機定位及作業環境要求。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總包單位應按施工組織設計及作業環境要求,負責編制和向安裝分包單位提供起重機械平面布置圖、附著錨固點的建筑結構圖、群塔作業防碰撞安全措施等項內容。
同一施工總包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安裝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時,應由施工總包單位制定防碰撞安全措施。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安裝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制定防碰撞安全措施。
(二)現場踏勘要求。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前,安裝單位應委派專業技術人員踏勘作業環境,接收起重機械平面布置圖、附著錨固點的建筑結構圖、群塔作業防碰撞安全措施等項資料。現場踏勘完成后,安裝分包、施工總包等單位應在現場踏勘表(見附件中相應表格)上簽字確認。
現場踏勘表納入安裝專項施工方案內容之一,安裝單位在申報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告知時,應將現場踏勘表列在專項施工方案首頁一同掃描上傳,否則不予受理。
(三)采用非說明書中附墻形式要求。對采用非說明書中附墻形式的,施工單位或出租單位應委托原制造單位或專業制造單位進行附著結構專項設計和制造。其設計文件作為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內容,施工總包單位在組織專項方案論證時,僅對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施工方案內容進行論證。
委托專項設計的附著結構制造完成后,應按特種設備制造規定檢驗合格出廠,其制造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應列為委托附著檢測提交資料之一。
二、壓緊壓實各方責任,強化裝拆作業過程管理
(一)施工總包單位的管控要求。專項方案實施前,施工總包單位應按規定組織方案交底;每次安裝或拆卸作業前,應對裝拆單位進場作業人員進行登記和安全技術交底,雙方并簽字確認。
每次裝拆作業過程中,施工總包單位應安排專職安全員進行過程監督,檢查方案實施情況,如實記錄監督記錄。發現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應及時糾正和制止,確保裝拆作業施工安全。
(二)安裝拆卸單位的管控要求。安裝單位作業人員進場(含每次附著頂升)時,必須先告知施工總包單位,經施工總包單位登記確認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進入裝拆作業現場。安裝拆卸前(含每次附著頂升),安裝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必須進行檢查,禁止安裝不合格零部件及結構件。
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組織自檢。對屬于安裝質量原因檢測不合格的,按照提供虛假自檢證明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監理單位的管控要求。監理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監理細則,對安裝拆卸(含每次附著頂升)施工情況,實施專項巡視檢查和旁站監理。對發現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應責令整改或停止裝拆,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裝拆的,要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或安監機構。
(四)檢測單位的檢測檢驗要求
1、建筑起重機械檢測單位應按照規程和相關規定,建立起重機械受理委托和檢驗檢測工作流程。自2020年6月1日起,檢測單位應先進行資料審核,資料經審核合格,方可進行實體檢測。資料審核記錄(見附件)隨同檢測結果一同上傳我局智慧安監平臺,檢測單位對資料審查結果負責。
2、檢測單位應嚴格按照檢測規程和我市有關管理規定進行實體檢測,對應檢測而未檢測到、應發現而未發現隱患并造成安全事故的,承擔檢測責任。檢測中,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及時向當地住建主管部門報告。
3、檢測單位要本著方便服務原則,就近設立接樣窗口,公示流程和監督電話。積極研發建設本單位檢測系統,盡快實現與我市智慧安監系統完成對接,為施工、安裝等單位提供能通過智慧安監系統領取電子檢測報告的快捷服務。
三、加大監督抽查力度,壓緊壓實各方責任
(一)加強對各方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監督抽查。安全監督機構將結合日常抽巡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大對裝拆告知后的監督抽查力度,重點抽查施工總包、監理、安裝等單位對裝拆作業的安全管理責任履行情況和標準化管理用表使用情況。對未按本通知要求對裝拆作業實施有效管理的,給予責任單位嚴肅處理;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二)強化對檢測單位監督。安全監督機構將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對建筑起重機械檢測質量的監督抽查,通過聘請專業人員或購買技術服務方式,協助監督和登機檢查。對監督抽查發現違法、違規檢測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聘請和購買服務采取回避制度,安全監督機構將聘請或購買在本轄區內無任何檢測經營業務的相關人員或單位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