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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5-24 16:48:38 瀏覽次數:2334次
起重機操作工一般要求
a、指揮信號應明確,并符合規定;
b、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0度,以免吊掛繩受力過大;
C、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
d、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其重心平穩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e、進入懸吊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直支承裝置;
f、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4、安全檢驗和檢杏周期要求
(1)、下列情況應對起重機按有關標準檢驗合格:
a、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兩年進行一次;
b、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在交付使用前;
c、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d、經過暴風、地震和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和機構的重要性等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2)、工作繁重、環境惡劣時,經常性檢查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定期檢查周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起重機安全技術要求
(1)、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下述要求:
a、不得利用極限位直限住器停車;
b、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c、吊運時,不得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d、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
e、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起吊后,再平穩地吊運;
f、無下降極限位直限位器的起重機,吊鉤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持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g、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表二的規定;
h、流動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I、對無反接制動性能地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
(2)、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a、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體,及斜拉斜吊等;
b、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直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直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
c、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d、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e、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3)、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達不到上述要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運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導。
(4)、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對于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起重機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a、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鈞、鋼絲繩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b、開車前,必須嗚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時,亦應給以斷續鈴或報警;
C、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d、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牌時,應由有關人員除掉后才可閉合主電源;
e、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拉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f、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都正常;
g、在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當風力大于6級時,一般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對于門座起重機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機,當風力大于7級時,應停止工作,并將起重機錨定;
h、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警示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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